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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 2006 〕 367 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有关招标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2004 〕 20 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我们在原《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订了《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六月二日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 20 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对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对投标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组成招标联席办公室。 第四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招投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省经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省级政府机关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第五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得限制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标的设定 第六条 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第七条 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的原则和内容。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前产业政策; (二)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三)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规划;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 (六)对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推进作用; (七)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提出单位(可以联名提出)、联系人、电话; (二)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理由; (三)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产品市场预测(产品市场供需分析、价格现状与预测、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分析); (五)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环境,现有条件,建设内容,主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技术分类,生产工艺及装备水平等); (六)项目经济和社会评价(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投入产出及社会影响); (七)项目在省内相关企业从事该领域生产或研发的基本情况。 (八)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九)财政支持方式(事前补助或事后以奖代补) 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三章 中介机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独立法人; (二)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四)通过 ISO 质量体系认证; (五)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代理的业绩。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考评。 (一)选择原则 1 、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2 、重视业绩和工作质量; 3 、讲求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二)选择办法 1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联席办公室递交招标工作方案、收费要求、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3 、由招标联席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审定。 (三)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考评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省经贸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与省经贸委签订的招标委托书进行招标代理业务,招标公告经招标联席办公室审定后,在省经贸委网站和省级报刊等媒体上发布,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决定撤消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可根据招标项目监管的需要委托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管理,由省经贸委与项目监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四章 投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指标要求; (三)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该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招标联席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事前补助是指新开工和在建类项目的招标,事后以奖代补招标是指已完工验收投入运行类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标书后,严格按标书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地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领域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常安排; (十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二、书面评标应包括的内容: (一) 所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在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评价; (二) 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 项目可行性; (四) 项目承担单位的实力评价(注册资金、财务报表、建设资金等); (五) 财政资金补助的必要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 项目前期工作条件评价(备案或核准、环评、消防等)。 三、现场考察核实应包括的内容: (一) 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核实; (二) 投标书文件附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三) 建设场地和已有基础或项目进度考察; (四)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评价; (五)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核实; (六) 技术改造内容核实; (七) 书面评标中提出的需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 30 天。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重新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入围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后 7 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入围候选人确定书面评标入围单位,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七条 经书面评标确定的入围单位,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三天通知其现场考察核实时间。现场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二阶段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后 7 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招标联席办公室确认的定标结论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活动全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调整等参照《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中,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招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共同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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